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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亦东与被告韩传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亦东,韩传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贾亦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韩传福,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亦东诉被告韩传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亦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贾亦东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若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