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亦东与被告韩传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亦东,韩传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贾亦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韩传福,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亦东诉被告韩传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亦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贾亦东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若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