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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高波与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33号申请执行人:高波,男。被执行人:邱锋,男。申请执行人高波与被执行人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锋清偿借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邱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高波经过谈话,其同意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高波发现被执行人邱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