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大卫·本戴尔维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立,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庄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弘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上诉人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经营地及其销售行为地均在北京,被上诉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北京。因此,无论是基于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原则,还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均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将上海弘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和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当。上海弘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邬 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