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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君彦与张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彦,张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014号原告:王君彦,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科奇,男,3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彦诉被告张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员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