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君彦与张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彦,张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014号原告:王君彦,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科奇,男,3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彦诉被告张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员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