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蒋存美与江苏格陆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存美,江苏格陆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蒋存美。被执行人江苏格陆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翟留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存美与被执行人江苏格陆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大发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