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营子信用社与于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营子信用社,于彩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915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营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国清;职务:主任组织机构代码:805405072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肖营子村。委托代理人王如,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李立中,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彩艳,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营子信用社与被告于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营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营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