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文付与谢东洋、徐玉珍、谢高岩、谢海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付,谢东洋,徐玉珍,谢高岩,谢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付,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土桥镇三窝村11组被执行人谢东洋,地址榆树市称发现杨树村*组。委托代理人张艳春,监护人被执行人徐玉珍,地址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组。被执行人谢高岩,地址榆树市华昌街1委***组。被执行人谢海堂,地址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组。李文付与谢东洋、徐玉珍、谢高岩、谢海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东洋、徐玉珍、谢高岩、谢海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文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东洋、徐玉珍、谢高岩、谢海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文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东洋、徐玉珍、谢高岩、谢海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文付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