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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4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毅与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4196号原告刘毅,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青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6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占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全,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委托代理人任彩玲,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原告刘毅与被告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生与被告京粮物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宝全、任彩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毅诉称,1991年12月至1994年12月,我在武警北京消防总队香山消防中心服兵役。1995年4月10日,我以退伍军人身份,被北京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京粮物流公司前身)接收为专业消防技术员,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从未间断。2008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4日京粮物流公司下发《关于下发的通知》,我属于被买断工龄人员范围,京粮物流公司按照每月538元支付了198个月的补偿金,但我的军龄未计算在内,故京粮物流公司应补发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002年京粮物流公司开始改制,原西郊粮库员工每月享受企业发放的转制补贴,和我同批入职人员均享受,但我从未享受过。京粮物流公司定向安置方案实施后,以买断工龄形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我属于被动离职,离职的前提是京粮物流公司定向安置方案实施。我被动离职,符合申请失业金的条件,而京粮物流公司并未给我办理。1995年至2007年间,京粮物流公司称我是农民工,每年少发年终奖3000元。2002年至2005年间,我公休没有休息过。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京粮物流公司:1、支付我工龄买断经济补偿金45730元;2、支付我2002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转制补贴45240元;3、按照在公司工作满20年以上标准领取失业金25596元;4、支付我1995年至2007年期间年终奖36000元;5、支付我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160元。本案诉讼费由京粮物流公司承担。京粮物流公司辩称,刘毅服兵役期间的工龄不认可,其复员后以临时工身份入职原西郊粮库,并非是在北京带着安置指标进入原西郊粮库工作的,故不同意支付工龄买断补偿金。2003年3月西郊粮库转制为北京环京物流公司,转制补贴是针对原西郊粮库的固定职工。刘毅并未向我公司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金应由社保机构发放,与我公司无关。刘毅主张的年终奖没有任何依据。刘毅工作期间,单位足额发放其工资报酬,双方签订了补偿金协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刘毅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刘毅主张其于1995年4月入职京粮物流公司,京粮物流公司主张刘毅于1999年6月入职该公司。双方均认可刘毅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17日,刘毅分别书写申请各一份,分别载明:“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具体办理以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个人原因,愿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办理依公司相关规定执行”。2015年12月21日,京粮物流公司为刘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其中载明:“兹有我单位员工刘毅性别男(身份证号:×××),劳动合同自2008年7月1日起,合同期限无固定,任职岗位秩序维护部主管,现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于2015年11月20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终止(解除)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各项假期已全部结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证明由京粮物流公司及刘毅分别盖章和签名。2015年11月30日,京粮物流公司(甲方)与刘毅(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于2015年1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各项权利和义务。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甲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奖金、补贴等)已依法依约结清,并无任何劳资争议。三、劳动合同解除时,乙方明知享有以下权利,但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和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6524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双方均认可京粮物流公司已向刘毅支付解除协议中的补偿款106524元。刘毅对申请、证明及解除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主张申请及解除协议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为证明该主张,刘毅并提交录音予以佐证。刘毅主张录音系其与京粮物流公司纪检书记潘×、人力资源部任彩玲于2015年11月23日的谈话录音,其中内容如下:“……潘:那会儿啊,因为你本身就算是照顾你了,你懂我的意思吗?等于是照顾你了,你这个什么如果说,你非得那个什么的话,这个到时候还得还得那什么……这个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刘:这我明白……就是现在一买断,牵扯三年那个工龄,等于就是两万零点钱。潘:跟你钱多钱少没关系,这么多钱都给你了,就还差那一点啊?你琢磨去吧,你再想想,这么多钱都给你了,还差那一点,只不过那计算那个,就是按那个标准给你计算的,不是说,那个刘毅说你这点钱就不给你了,它不是那个概念,你想这么多钱都给你了,还差那一点,你想想这事,是不是这个道理。刘:就是领导那个看能不能照顾一下,把这三年那个。潘:他不是我给你照顾,他不是我,我一说就给你照顾了它不是那个,你还不知道,现在咱们决策都是那个领导集体决策,那都是,包括出台这个政策,都是那什么,你也参加职代会啊,都是职代会定……刘:这个当初也说了,算照顾一下,但现在一签补偿就少了三年工龄,因为从我们这个。潘:我给你说啊,现在是什么政策,你可能不清楚,就走,就是十二个月工资,最多就是十二个月工资,你就算算吧,其实就一整年工资,你要按照那什么走,这不是想让你搭上这班车,能搭上就搭上,能搭上就完了呗,你就算算,你这一年能拿多少工资,咱们现在解除合同,那还有说……最多一年一月工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最多一年工资,那还是这样,一直就是这样,你想,这次给点优惠政策,你等搭上这班车,能走就走了,就这样。刘:反正公司,确实,这几年没办法,所以才赶上这次机会……刘:当时按照企业那个来说。潘:我告诉你,你要是按照那个来说,一年一个月工龄。任:一年一个月,最长十二个月。潘:它是这个,你自己算算多少钱。任:最多就补偿十二个月……潘:就你一个,这不是搭车吗你,你要是符合那条件还需用说呀,是吧。再一个,还有一个同意不同意的问题,企业得同意呀,是不是。你再考虑考虑,坐那儿你踏踏实实的考虑考虑。刘:这个我没法签,这个我没法接受。任:那你没法签就是不跟着一拨走了,是不是这个意思,那您就上班呗。刘:因为我想走,但是按照这种。任:现在就是这样,你要是不签那就继续工作呗。刘:这个呀,任部长,你来的晚,可能不知道,因为我咨询了一下,像我当初应该企业上保险,企业没有上保险,我也不追究这个事……任:那您想想呗,想好了呗,您要不签工作维持不动,继续干着。刘:要不先等一下…….任:您要不提出来,企业没有说非得说刘毅你走吧,是吧,人家宝贵儿那还舍不得放呢还,从工作上来说。公司也不乐意放呢还,也没有合适的人,然后平时工作也挺好的。考虑到您自己提出来的,公司才……现在不是谁强迫谁,您强迫者我,我强迫着您的事儿……刘:走是走,这种走法,确实有点……刘:再缓两天行吗……任:您要是同意就签,不同意就继续上班……刘:再容我一两天……”。京粮物流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毅主张京粮物流公司未支付其1991年12月至1994年12月及1995年4月至1999年5月期间的工龄买断经济补偿金,要求京粮物流公司按照每月538元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的补偿金。京粮物流公司对补偿标准为每月538元认可,但对于刘毅主张的上述期间应计算在补偿金之内不予认可。刘毅主张京粮物流公司未支付其2002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转制补贴、1995年至2007年期间的年终奖及失业金。同时,刘毅主张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周六日全部加班,而京粮物流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刘毅以要求京粮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转制补贴、失业金、年终奖、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驳回刘毅的申请请求。刘毅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请、证明、解除协议、录音及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371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刘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与京粮物流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双方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金额,并在解除协议中明确表示不再与京粮物流公司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刘毅虽主张系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署了解除协议,但根据刘毅提交的录音显示,在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前,经过反复协商,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刘毅与京粮物流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刘毅表示不再与京粮物流公司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现其再向京粮物流公司主张工龄买断经济补偿金、转制补贴、年终奖、加班工资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毅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要求京粮物流公司支付失业金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艳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