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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民与被告苏贻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苏贻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陈建民,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苏贻兴,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民与被告苏贻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无法查明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建民负担。审 判 长  余卓立审 判 员  许珊妹人民陪审员  粘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