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牛立红申请执行张玉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立红,王文现,张玉彩,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牛立红,女被执行人王文现,男被执行人张玉彩,女。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房产五处,即邯郸房权证峰峰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即邯郸房权证峰峰字。二、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赠与、转移和产权过户和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