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光成与王大生、杨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成,王大生,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光成,男,生于1974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大生,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杨芳,女,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8**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青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大生在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扣留5800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