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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光成与王大生、杨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成,王大生,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光成,男,生于1974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大生,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杨芳,女,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8**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青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大生在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扣留5800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