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6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126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7年2月1日出生。被告:高某某,男,回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生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桑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