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姚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姚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28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50-X。负责人吴强,行长。被告姚平,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诉被告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传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