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随州市建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建诚纺织有限公司,刘欢,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63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建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芳,经理。被执行人刘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世贸纺织城D3座11、13、1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魏磷雄。被执行人魏磷雄(又名魏麟雄)。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建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建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无可供保全财产,不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