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美玲、刘贤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美玲,刘贤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765号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明,该社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源源,该社员工。被告黄美玲,居民。被告刘贤立,居民。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嵘,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美玲、刘贤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许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美玲、刘贤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君强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符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