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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彭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彭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606号原告:董某,男。委托代理人:孙兰芳,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宾,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彭某,女。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