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朝亮与蔡忠阳、倪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亮,蔡忠阳,倪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065号原告:徐朝亮。委托代理人: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忠阳。被告:倪永光。原告徐朝亮为与被告蔡忠阳、倪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被告蔡忠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本院裁定属于本院管辖。本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朝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忠阳、倪永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被告蔡忠阳曾向原告徐朝亮借款300000元。2015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蔡忠阳尚欠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蔡忠阳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蔡忠阳、倪永光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蔡忠阳、倪永光于200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忠阳、倪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朝亮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由被告蔡忠阳、倪永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