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巢洪坤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洪坤,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411行初92号原告巢洪坤。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花,该局干部。第三人江苏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建国,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巢洪坤不服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同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江苏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巢洪坤,被告市人社局的副职负责人黄赛及委托代理人王春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人社局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不受)[2015]第1186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巢洪坤诉称,其于2006年起在第三人单位从事操作工,近五、六年工作过程中,公司安排每天上班12小时两班倒,加班加点无假期休息。2014年1月5日至25日连续加班,劳累过度导致直肠出血,经诊断为直肠癌。原告过度劳累导致重病,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认定原告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不予受理决定。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刘兴元、杨君、李学红的证明。证明原告因工作过度劳累致病。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在工伤认定申请时自述发病时间为2014年1月25日,病历资料初诊时间为同年2月1日,均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江苏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登记表。3、劳动合同书。4、相关病历资料。5、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原告就医的病历资料。原告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述称因长期超负荷工作,于2014年1月25日直肠出血,诊断为直肠癌,两年经历两次手术。上述陈述内容与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相吻合。被告认为原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了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被告应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发表了各自意见。本院认为,市人社局是本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原告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最迟2月1日初诊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原告,程序合法。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近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故原告诉称因开刀治疗延迟申请期限,不构成正当理由,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原告述称内容,××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要求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于法无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巢洪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巢洪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旦人民陪审员 张巧凤人民陪审员 王仕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娜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