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金安与被告卢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安,卢友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021号原告任金安,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鸿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友银,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任金安与被告卢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金安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金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