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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金安与被告卢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安,卢友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021号原告任金安,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鸿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友银,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任金安与被告卢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金安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金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