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小强与吴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强,吴杰,龚文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782号原告彭小强,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曾,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龚文,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强诉被告吴杰、龚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小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600元,减半交纳55300元,由原告彭小强负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银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