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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他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邢崇让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邢崇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他12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被执行人邢崇让,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邢崇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罚字[2015]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6)陕0112行审17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罚字[2015]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案件执行标的为罚款91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登记。其名下有一辆车,我院已将该车户籍手续予以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他12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慧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