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正纪诉马艺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纪,马艺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5031号原告赵正纪,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马艺蓉,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误工费(含承包金)2652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马艺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赵正纪误工费(含承包金)四百四十二元;二、驳回赵正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赵正纪已预交),由马艺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颖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