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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陶峰与绍兴市越城区金马泰汽车服务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峰,绍兴市越城区金马泰汽车服务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472号原告:陶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彪、朱云,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马泰汽车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104国道北侧皋埠农贸市场对面。经营者:陆国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峰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马泰汽车服务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燕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