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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东彦、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东彦,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李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毛兴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东彦。被执行人: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孝明。被执行人: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李东彦。被执行人:李志芳。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彦、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李志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寿林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李东彦、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李志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