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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昕、黄龙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昕,黄龙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昕,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李于章,男,汉族,1941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李昕之父。委托代理人冯修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龙凤,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昕因与被上诉人黄龙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于章、冯修华,被上诉人黄龙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已由李昕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管雄亚审 判 员  古莉玲代理审判员  李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春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