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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公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公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庞某某,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公某某,女,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公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斌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