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公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公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庞某某,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公某某,女,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公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斌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