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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1011号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法定代表人:胡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本院在审理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