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光宾申请执行胡德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光宾,胡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91号申请执行人卜光宾,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德根,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卜光宾申请执行胡德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订立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