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昌顺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840号原告李昌顺。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东街61号。经营者杨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顺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诚信爱婴坊母婴用品加盟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元,由原告李昌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