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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王斌与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王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住所地泗洪县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法定代表人袁家建,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周猛、许修斌,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上诉人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水产商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水产商会与泗洪县城头乡迎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迎湖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约定迎湖村委会流转东至清平路,西至友谊河,南至排涝河,北至7、9组一框向南的土地给水产商会使用,土地面积约2000亩,每年每亩土地承包金为850元。2013年12月4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王斌承包城头乡迎湖村基地土地,第一年的承包金为每亩2000元。双方一致认可,王斌承包的土地为300亩。合同签订后,王斌向水产商会缴纳承包金600000元,水产商会向城头乡政府缴纳承包金1700000元。但水产商会与迎湖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导致其未按合同约定向王斌交付土地。此后,城头乡政府退还水产商会承包金1502700元,水产商会退还王斌土地承包金420000元。水产商会因此造成的损失为:城头乡政府未返还的承包金197300元、挖掘机费用90000元、诉讼费用22670元,合计309970元。本案原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由王斌按照其承包土地的亩数(300亩)占总亩数(2000亩)的比例承担水产商会的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承包协议,予以支持。因王斌已按约向水产商会交付承包金600000元,而水产商会未按约向王斌交付土地,故王斌已交付的承包金应由水产商会返还。审理中,王斌自愿按其承包土地亩数(300亩)占总亩数(2000亩)的比例承担水产商会的损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水产商会的损失,王斌对城头乡政府未返还的承包金197300元及诉讼费用22670元无异议,予以支持;挖掘机费用90000元,虽然王斌仅认可80000元,但水产商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支出为90000元,对此予以支持;人员工资等132000元,水产商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该损失,而王斌对此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综上,水产商会的损失合计309970元,由王斌承担46495.50元〔309970元(300亩÷2000亩)〕。扣除已返还的420000元及王斌承担的损失46495.50元,水产商会应返还王斌承包金133504.5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返还王斌承包金133504.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斌对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0元,由王斌负担748元,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负担2672元。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水产商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水产商会返还王斌承包金24010.6元。理由:1.水产商会的损失数额还应包括人员工资132000元,水产商会的损失合计数额应为441970元;2.水产商会仅向城头乡镇府交纳170万元,所有的损失是按照水产商会交纳的170万元计算的,王斌承担的损失数额应为155989.4元(60万元/170万元100%441970元)。综上所述,水产商会应返还的承包金为24010.6元。被上诉人王斌未作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水产商会主张其损失数额还应包括人员工资132000元,王斌对此予以否认,水产商会应承担举证责任。然水产商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而对于水产商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且王斌按照其承包土地的亩数(300亩)占总亩数(2000亩)的比例承担水产商会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水产商会的损失合计309970元,王斌应承担46495.50元〔309970元(300亩÷2000亩)〕。水产商会关于王斌承担的损失数额应为155989.4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王斌已按约向水产商会交付承包金600000元,扣除已返还的420000元及王斌承担的损失46495.50元,故水产商会还应返还王斌承包金133504.50元。综上,水产商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泗洪县水产行业商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张晓青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