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陶大强、陈哲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丽,陶大强,陈哲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大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哲芳。再审申请人李丽因与被申请人陶大强、陈哲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2016年5月11日本院以法院专递(专递号EY191279470CN)的方式向再审申请人李丽邮寄了询问(听证)传票,该传票通知的询问时间及地点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2时30分、本院第三调解室。经查询,上述法院专递已于2016年5月13日妥投。然再审申请人李丽未按传票指定时间及地点到庭参加询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李丽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