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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范年磊、范年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岱山县国土资源局,范年磊,范年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921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戎宏杰,局长。被执行人范年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执行人范年达,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范年磊、范年达作出的岱土资交决字(2015)3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自身部分材料存在笔误,需要进行补正,故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郑力奋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代理审判员  周盈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