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宋佳佳、李金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佳佳,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人李金成,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人张新喜,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监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新喜系平顶山市鹰城世贸保安,在工作中发现鹰城世贸商场五楼办公区一仓库内存有茅台等名贵白酒,张新喜将此消息告知被告人宋佳佳,希望宋佳佳到该仓库盗取白酒。2016年2月17日晚19时许,宋佳佳伙同被告人李金成在鹰城世贸商场五楼办公区,宋佳佳给张新喜打电话确认存白酒仓库后,宋佳佳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仓库门锁撬开,宋佳佳、李金成进入仓库,盗走12瓶箱装53度500毫升“茅台酒”一箱,价值11760元,12瓶装53度375毫升“茅台酒”一箱,价值9000元,三瓶53度500毫升“贵州茅台镇国熙酒”3瓶,价值1500元。当晚宋佳佳、李金成将盗取的二箱“茅台”白酒以6200元的价格卖于市开源路与鹰翔路交叉口开名烟名酒回收店的黄某。将盗取的三瓶“贵州茅台镇国熙”白酒中的二瓶以100元的价格卖于烟酒店隔壁旅社店主王某,另一瓶由李金成带走后喝掉。事后,宋佳佳给李金成分赃款1700元,给张新喜分赃款200元,剩余的赃款自己占有。2016年2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在被告人张新喜的电话引导下再次来到鹰城世贸商场五楼办公区,宋佳佳用同样的方法撬开存放白酒的仓库门锁,宋佳佳、李金成盗走箱装12瓶52度500毫升“五粮神”白酒二箱,价值1320元。当晚将所盗白酒存放在光明路南段的丁某的电动车维修店内。被盗白酒价值共计:23580元,案发后均已追还。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但宋佳佳、李金成辩称第一次所盗白酒的销赃数额为5200元。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宋佳佳与张新喜、李金成分别合谋后,由张新喜提供储酒仓库的具体位置,宋佳佳携带螺丝刀和李金成一起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鹰城世贸商场5楼电梯旁的仓库,宋佳佳用螺丝刀将仓库的门锁撬开后,与李金成二人将仓库内1箱12瓶装53度500ml“茅台”酒、1箱12瓶装53度375ml“茅台”酒、3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镇国熙”酒盗走,后二人乘坐出租车行至平顶山市开源路与鹰翔路交叉口的一家“名烟名酒回收店”,将被盗的2箱白酒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将2瓶“贵州茅台镇国熙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名烟名酒回收店”隔壁旅店老板王某,另1瓶由李金成带走后喝掉。事后,宋佳佳将所得赃款分给李金成1700元,张新喜200元,余下归自己所得。2.2016年2月23日晚上19时许,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段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鹰城世贸商场5楼电梯旁的仓库盗得2箱12瓶52度500ml“五粮神”白酒。后宋佳佳、李金成将所盗白酒存放到平顶山市光明路南段的丁某开设的电动车维修店内。经鉴定,上述所有被盗白酒价值共计23580元。案发后除1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镇国熙”酒外,其余白酒均已追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当庭均供认不讳,其3人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张某、姜某、黄某、王某、丁某、郑某的证言均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追缴的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2016年2月17日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卫价认(2016)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李金成所外就医证明书、3被告人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宋佳佳前科情况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7)湛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金成前科情况的本院(2012)卫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新喜前科情况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亦有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的户籍信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提出第一次盗窃的销赃数额为52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宋佳佳、李金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一致,且供述稳定,仅有黄某一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第一起销赃数额为6200元,故其2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喜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仍重新故意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宋佳佳、李金成、张新喜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3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佳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李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新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 刚人民陪审员 周明洋人民陪审员 张元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