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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怡云与张德顺、陈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怡云,张德顺,陈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59-3号申请执行人金怡云,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张德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晴,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金怡云与被执行人张德顺、陈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顺、陈晴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怡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张德顺和陈晴履行(2014)台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的判项,向申请人金怡云支付全部到期款项人民币210000元正。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德顺、陈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德顺、陈晴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德顺所有的位于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x#楼x层xx车位予以拍卖。2016年5月26日,竞买人谢美云以人民币125000元竞得上述车位。上述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金怡云代垫的上述车位评估费用2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金怡云代垫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金怡云代垫的公告费4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500元后,申请执行人金怡云分得执行款本金11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德顺、陈晴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金怡云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本院为申请执行人金怡云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德顺、陈晴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