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恢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陆庆武与陆国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庆武,陆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庆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810。被执行人陆国坤,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17。申请执行人陆庆武与被执行人陆国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三法民贰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30815元。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48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上官员村村民小组提取被执行人的村集体收入3000元(该款全额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6月16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上官员村村民小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扣留被执行人2016年度的村集体收入。此外,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无法处理,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