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邹晶冰诉被告姜桃红、张文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晶冰,姜桃红,张文东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46号原告邹晶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湘琦,女,系邹晶冰的姐姐。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桃红,女,汉族。被告张文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晶冰诉被告姜桃红、张文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晶冰于2016年6月26日以财产价值不大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桃红、张文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晶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晶冰撤回对被告姜桃红、张文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晶冰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巧丹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凌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