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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力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丁家山路192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力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一期。法定代表人潘基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熊慧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