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杨瑞波、黄士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杨瑞波,黄士安,王瑞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瑞波。被执行人黄士安。被执行人王瑞心。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瑞波、黄士安、王瑞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5)宁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