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肖林与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934号申请执行人肖林,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严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15154号肖林与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林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5民初1515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审 判 员 XX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