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宏波与青岛大成机床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宏波,青岛大成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卢宏波。被告青岛大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刘家后戈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敦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宏波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成机床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4121号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