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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乃清、陈桂花与仲跻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清,陈桂花,仲跻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3510号原告黄乃清。原告陈桂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宗武,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跻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卢勇其,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善超,该公司员工。原告黄乃清、陈桂花诉被告仲跻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文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乃清、陈桂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宗武、被告仲跻佳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善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乃清、陈桂花诉称:2016年4月22日9时20分左右,仲跻佳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客车,沿淮阴区南昌路软件园门前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黄乃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乃清、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陈桂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仲跻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乃清、陈桂花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险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及陈桂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5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非医保用药。被告仲跻佳辩称:发生事故时双方都有责任,但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时,被告负全责,原告负责非医保。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乃清及陈桂花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2日9时20分左右,仲跻佳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客车,沿淮阴区南昌路软件园门前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黄乃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乃清、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陈桂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仲跻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乃清、陈桂花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两原告受伤后住院淮安市淮阴医院治疗,均住院21天,陈桂花产生住院医疗费12597.44元,其本人支付5000元,黄乃清产生住院医疗费12808.65元,其本人支付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非医保用药范围、金额、替代药品等,故不予支持。经双方质证,两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10000元,陈桂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40元/天=840元,合计108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淮安市淮阴医院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发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仲跻佳负事故的���部责任,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84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乃清、陈桂花的损失合计108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支付至原告黄乃清账户,户名黄乃清,卡号中国工商银行622208111000020925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仲跻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包文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