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耀房与张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房,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房。被执行人张建辉。本院在执行李耀房与张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