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某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马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甘010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收缴被执行人马某罚金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执6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