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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中百达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明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中百达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南京明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百达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金东路1号2楼209室。法定代表人陈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骏,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明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5797456X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三河桥明发江苏总部基地。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女,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南京中百达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达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明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新城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百达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2元,上诉人明发新城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9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