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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与母中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母中楷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030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负责人肖永超,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义平,泸州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母中楷,男,生于1975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母中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阮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