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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邱少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少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少聪,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少聪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少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邱少聪来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翰林福第小区l号楼VIV0手机专卖店旁,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50元。另查明,被告人邱少聪是为筹集毒品而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少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涉案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钦南价鉴(2016)7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少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少聪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少聪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经公安机关追缴归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少聪因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少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易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世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