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姚凤祺与方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祺,方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民初148号原告姚凤祺,居民。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方红伟,居民。原告姚凤祺与被告方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由于被告方红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高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桂源、乔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凤祺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红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凤祺诉称,2012年10月15日,被告方红伟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姚凤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16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被告方红伟于2012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500000元。二、被告方红伟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500000元。三、被告方红伟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100000元。四、被告方红伟于2014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500000元。本院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姚凤祺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借条原件,在被告方红伟拒绝出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只能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姚凤祺的主张。被告方红伟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是:原告姚凤祺与被告方红伟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5日,被告方红伟因建设“云顶山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姚凤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分别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原告姚凤祺分别以银行转帐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其中,2012年12月10日借款金额为500000元,方红伟已支付两年利息,该款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计息;2012年12月18日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方红伟已支付两年利息,该款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息;2012年10月18日借款金额为500000元,2014年12月4日借款金额为500000元,方红伟均没有支付利息,分别从2014年10月18日、2014年12月4日开始计息。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双方因此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红伟出具借条向原告姚凤祺借款1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偿还,故原告姚凤祺要求被告偿还16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该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支付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可,没有支付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凤祺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其中2012年12月10日借款金额为500000元,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计息;2012年12月18日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息;2012年10月18日借款金额为500000元,2014年12月4日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分别从2014年10月18日、2014年12月4日开始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方红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李桂源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