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7行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英、史芳礼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2016)琼9027行初1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英,史芳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终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英,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局。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芳礼,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百货公司。上诉人郑英、史芳礼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2016)琼9027行初1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与成建制转轨单位职工和离休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琼府[1996]63号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对象不特定,属于非具体行政行为,郑英、史芳礼请求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发放工资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史芳礼、郑英的起诉不予立案。郑英、史芳礼上诉称:上诉人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琼府[1996]63号文件的规定给其发放工资,不是要求撤销或变更政府行政行为,该起诉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不执行琼府[1996]63号文件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而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请求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2016)琼9027行初16号行政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工资发放问题引发的纠纷。因工资发放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对郑英、史芳礼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结果正确。原裁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写成第五十三条不妥,应予以纠正。郑英、史芳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2016)琼9027行初16号行政裁定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珍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郭冬燕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王灵聪书记员张潇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