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59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解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