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长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163号原告徐长,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长不服被告北京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长,被告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夏日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长诉称,原告与高××于1985年结婚。1991年,经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买卖房契》登记造册了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天竺村西街西结×胡同×号院房地产。且由高××申请,经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部门调查审定,准予登记,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向市国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的顺集建[宅]字第2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被告应当主动公开予以答复。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2015)第602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附件《高××宅基地登记卡》载明的内容事项,缺少当初登记造册的事实根据。原告认为,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公开的内容缺少当初登记造册的事实根据。请求判决撤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作出的市国土局顺义分局(2015)第602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提供。经审查,徐长向市国土局顺义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要求贵局对申请人持有保存的(顺集建[宅]字第2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予以答复”。被告市国土局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登记回执》。2015年7月29日,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作出市国土局顺义分局(2015)第602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徐长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徐长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对于徐长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徐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百度搜索“”